关于我们
活动信息
方案中心
项目信息
案例中心
政策中心

金融合作

服务中心
联系我们
 
 
 

虹口区政策

虹口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沪府办发〔2008〕18号文印发),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列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二、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本区节能减排工作,聚焦关键领域,突出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能耗统计的企事业单位及在本区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的责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列入本市、本区用能管理范围的重点耗能企业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扶持。
    三、扶持措施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重点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企业、产品和落后工艺,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项目后的节能率达到5%-10%的,按项目投资额10%-2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实施节能项目后的节能率达到4%-6%的,按项目投资额10%-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
    重点支持通过自主创新,实现一定产业化规模且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项目。
    开展节能照明、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和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产业化的,按研发费用10%-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节能技术(产品)应用推广。
    重点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
    对率先在本区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具备一定节能示范效应且节能率不低于15%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给予同一单位的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本区应用推广节能环保产品且其节能率不低于10%的,按产品采购成本1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重点支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高节能标准及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筑工地参加本市或本区建筑节能试点项目、示范项目评比认定和“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本区建设施工单位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等。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率不低于55%且被认定为本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既有建筑通过围护结构、设备改造等方式进行局部或综合节能改造,且被认定为本区建筑节能试点项目或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区建筑工地参加本市或本区“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并经评审合格的,给予其施工总包单位5-8万元不等的奖励。本区建设施工单位实施节能管理成效显著的,按其节能投入资金2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给予同一单位的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五)推行能源诊断服务。
    重点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能源诊断服务。
    本区重点用能企业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能源诊断服务的,根据企业用能现状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机关和事业单位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对本区用能企业或节能项目进行能源诊断的,根据企业或项目用能现状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推进大气污染减排。
    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改造、扬尘污染控制、油烟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减量等。
    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并以清洁能源实施替代的项目,根据替代设备的额定容量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6万元;如其涉及燃气单独排管(包括工程、设备、配套附件),按其投入总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扬尘防治体系的建筑、道路、管线施工项目,按工程安全防护费用0.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产生油烟气污染的企业安装或计划安装净化设备的,按安装净化设备合同总价4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重点支持节能减排课题研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培训交流等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在本区实施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成效显著的,根据其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给予项目组织实施主体一定资金扶持。
    (八)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重点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具体扶持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四、扶持规定
    (一)资金扶持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申请单位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措施的申请条件的,应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措施提出申请。
    (二)建筑节能项目投资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三年,其它节能减排项目投资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年。
    (三)扶持资金具体金额的测算,应结合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减排量)、资源综合利用量、验收报告及效益评估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使用管理
    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等部门是节能减排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材料,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并根据审核报告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复审。区发展改革委复审同意后(如涉及重大事项,须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区科委负责按规定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六、其它事项
    (一)本细则涉及的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申请程序、管理制度等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予以明确。
    (二)本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