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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技术转让机制研究
张建平 博士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际经济合作室主任
2009-09-09

  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从供方的角度来看,先进技术的拥有者大多为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跨国公司通过控制交易定价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决定了其国际技术转移的行为模式。从受方的角度来看,引进技术的动机在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其最终目的也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国际技术转让(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是指国际间的技术交换与交流,主要表现为技术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由于经济基础、发展水平、技术研发能力的差异,各国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处于不同地位,主要表现在作为技术供方的发达国家与技术受让方的发展中国家间的不公平关系上。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我国虽然是经济大国,然而技术进出口规模还不及世界贸易总额的1%,这与我国的经济技术实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距甚远。技术引进来源单一。
  在低碳技术转让问题上,各国之间分歧十分严重。发达国家掌握大量的先进技术,为了保持其在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限制高新技术在国际间的转让。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同时又没法通过国际技术转让获得促进自身发展的适宜技术,因此其经济难以发展。
  分析其深层原因,目前全球技术转让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障碍主要有以下的方面:技术供给方的障碍、技术需求方的障碍和基础设施的障碍。
  虽然技术转让存在上述障碍,但是也有不少成功案例。例如从1992年至2003年期间实施的绿色援助计划就是中日政府间双边技术转让合作的一个成功案例。
  张建平指出,若要保证技术转让取得成功,技术的跨国转移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政府可以在技术转让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可直接推动无专利保护的、一般性技术的转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政策推动技术贸易。
  同时应依据公约4.5条款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要求发达国家从公共财政研发预算、环境税收入(或能源税收入、碳税收入等)、在碳市场上拍卖碳排放权的收入及其他用于科技研发的公共财政预算中提取固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发达国家公共财政主导的技术转让特别基金。为此77国集团和中国提出来,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应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左右。并且在拥有上述公共财政基金的前提下,还需要建立以公营-私营伙伴关系(PPP)为基础的资金机制,以有限的公共财政基金为基础,通过税费优惠、补贴、贷款担保、投资保险、提供服务等政策措施提供经济激励去引导和带动更大数额的私人部门资金,将上述公共财政基金与资本市场建立联系,形成诸多金融衍生产品,吸引私人投资,通过风险投资等方式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特定的气候有益技术研发、转让与推广。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两个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不同国家的技术能力不同,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建设上发挥作用(援助或障碍)的程度不同。气候有益技术有益于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为了使TRIPS更加有利于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可以仿照对公众健康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将《多哈宣言》的范围继续扩大,考察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弃权的原理和可行性。另一种可能就是在TRIPS机制外寻求可行的办法。  
  张建平还指出在政府搭建的国际技术转让的平台上,进行技术转移活动的微观主体依然是两国的企业,主要的场所是由政府调节干预的市场。发达国家政府可采取如下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刺激和激励本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向发展中国家研发机构和企业转让技术。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政府可在发达国家的帮助下通过消除各种障碍来改善技术转让环境,为发达国家私人部门参与国际技术合作提供正向刺激。国际技术转让中对于技术合作与转让的效果进行系统有效的评估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