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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部分地区火力发电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统计
 

地区

火力发电能源加工转换效率

全国

36.63%

北京

44.56%

天津

37.69%

河北

35.59%

山西

36.31%

内蒙古

28.49%

辽宁

33.45%

吉林

24.17%

黑龙江

28.98%

上海

45.14%

江苏

39.27%

浙江

39.80%

安徽

35.68%

福建

40.34%

江西

30.74%

山东

35.47%

河南

31.96%

湖北

29.66%

湖南

32.48%

广东

44.38%

广西

32.28%

海南

57.22%

重庆

33.03%

四川

23.14%

贵州

32.62%

云南

24.85%

陕西

33.06%

甘肃

37.01%

青海

29.37%

宁夏

33.63%

新疆

33.16%

 

注释:

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指一定时期内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能源产品的数量与同期内投入加工转换的各种能源数量的比率。它是观察能源加工转换装置和生产工艺先进与落后、管理水平高低等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100%

原始数据来源: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7》(ISBN 978-7-5037-5358-9),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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